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琼环气字〔2019〕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 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非道路用卡车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Ⅰ排放阶段标准及以下的(2009 年 10 月 1 日前生产)柴油机机械。
三、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212 省道以北与本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应急、抢险机械不受本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时,排气烟度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相应阶段限值标准,不能有可见烟。
五、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予以配合。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主动申报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功率、使用场所、排放标准等信息。申报登记方式:1.在“海南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登记; 2.联系调查登记单位开展申报登记,电话:0898-68919031。
七、本通告自 2020 年 8 月 14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7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