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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国家、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印发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部署,加大对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当前大气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年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非道路移动机械总量约相当于机动车保有量的六分之一,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排放量较大,一台工程机械年均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分别相当于14.8、11辆机动车排放量,且由于其单机排放量大、使用年限长、维护保养差、燃油消耗高、油品质量差、冒黑烟现象严重等问题,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一大重要来源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有效控制和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2019年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及海南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等部门印发《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海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等文件也明确提出: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二、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通告》中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什么?

《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非道路用卡车等。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范围?

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将绕城高速公路、212 省道以北与本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应急、抢险机械不受本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五、违反《通告》规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有什么处罚措施?

《通告》明确,对违反规定使用高排放及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责令进行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予以配合。

  六、《通告》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还有哪些管理规定?

《通告》发布实施后,除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我市禁止使用区域不得使用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使用时,排气烟度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相应阶段限值标准,不能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主动申报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功率、使用场所、排放标准等信息。申报登记方式:1.在“海南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申报登记; 2.联系调查登记单位开展申报登记,电话:0898-689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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