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部门职责···························( 1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9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8)
四、公共服务事项................................(31)
一、部门职责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负责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本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 |
负责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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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本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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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有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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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
组织编制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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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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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本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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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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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本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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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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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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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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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
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减排目标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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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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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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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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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协助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
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协助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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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 |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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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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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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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 |||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
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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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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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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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协调做好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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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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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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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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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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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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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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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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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做好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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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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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权限内本市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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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权限内本市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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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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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初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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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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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初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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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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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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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并监督实施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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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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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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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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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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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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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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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切实履行 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
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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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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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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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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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
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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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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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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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承担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政策指导,监督生态环 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负责承担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政策指导,监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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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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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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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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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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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事务。 |
参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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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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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牵头全面推行湾长制。建立健全湾长制治理体系和责任 体系,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
牵头全面推行湾长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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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湾长制治理体系和责任体系,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配合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 |
《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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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林业局 |
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含生物物种遗传资源),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疫病监测;防范生物技术环境生态风险和外来物种入侵风险,保护本土生物物种资源。 | ||||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含生物物种遗传资源),组织指导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防范生物技术环境生态风险和外来物种入侵风险,保护本土生物物种资源。 | ||||
海口海关 |
负责加强对动植物及物种资源出入境监管,强化出入境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控制外来物种进入,积极防范生物技术环境生态风险;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承担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 | ||||
2 |
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配合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监管工作。 |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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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林业局 |
负责提出国家公园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建成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 18%以上。 | ||||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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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敏感区域及保护空缺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制定科学完善的配套政策,实施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和生态补偿办法等;整合现有各类生态监测技术手段与方法,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天地一体化监管平台,加强生态监 测、日常监控和定期评估,严密监控人为活动对红线的扰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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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督生态破坏恢复 |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配合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指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批权在资规部门,例如矿山,在审批时如认为有生态环境破坏的可能或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时,市资规局在审批时就不应该予以批准。市资规局三定方案:负责统筹本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本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本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本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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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严格自然资源的审批,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活动;建立自然资源补偿机制,对因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开展恢复工作。 | ||||
4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 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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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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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市、跨区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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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会同海口海事局负责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核发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许可证,并对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 ||||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 ||||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 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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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气环境管理 |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
对全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海口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0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通知; 《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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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燃煤和其他能源、油烟污染防治; 负责成品油质量监管。加强煤炭、石油焦质量管理,不定期对煤炭、石油焦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开抽检结果;加强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逐步淘汰燃煤锅炉;加强生产、销售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 | ||||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在建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各单位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控责任;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防控种植业污染。加强农作物秸秆 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做好禁止秸秆违规露天焚烧工作。 | ||||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已征待建地块、闲置地块、储备地块、 露天矿山等裸露土地扬尘治理,做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用地保障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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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 |
负责城市道路冲洗除尘和市政道路扬尘 污染防控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行道树、道路绿化带冲洗除尘、道路绿化带黄土裸露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垃圾收运体系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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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市政道路维护、城镇燃气、市政改造项目、违建拆除工地的扬尘治理监督管理;负责做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机动车维修、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渣土等运输车辆因未密闭造成扬尘抛洒、建筑垃圾违法处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等污染大气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严禁在城市主城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祭祀烧纸焚香工作。 | ||||
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 |
负责交通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控的监管;负责交通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纳入全市县道规划的县道进行硬化,强化农村公路县道养护管理。 | ||||
海口市水务局 |
负责河道、水工构筑物(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站等)等水利工程的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 ||||
海口市公安局 |
负责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 ||||
海口市商务局 |
负责优质燃油供应工作,配合做好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工作。 | ||||
6 |
水环境管理 |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对全市水、 气、土壤生态环境质量定期开展监测,在发现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情况时,依法告知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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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水务局 |
负责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负责重要江河、湖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负责河湖综合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负责全市水体的综合治理和管理保护工作。 | ||||
7 |
海洋环境管理 |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本市海域范围内海洋生态环境监管 工作;组织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及备案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和“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二十九至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明确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海口市生态环境局与海口海警局执法协作配合办法》。 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职责边界事项的通知》(海府办函〔2020〕3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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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工作。 | ||||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查处陆源入海污染的执法查处和海岸工程执法监管,配合海警部门做好海洋环境执法协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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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水务局 |
按各自职能负责陆源入海污染源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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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
按各自职能负责陆源入海污染源管理。 | ||||
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负责陆源入海污染的执法查处和海岸工程执法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海洋环境执法协作。 | ||||
8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 |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配合做好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工作。 负责政策指导和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职行为的监督职责;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将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19〕83号);《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 海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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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承担执法及相对应的监管职责。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负责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行政检查和日常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和强制执行工作;根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需要提供行政执法相关信息,配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行业整治等工作;建立健全与公安、检察、审判、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移送生态环境执法案件。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一项 对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对委托给各分局行使的行政许可行为,海口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对分局行政许可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分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分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授权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受委托的派出单位(各分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工作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分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分局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二)海口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分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三)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四)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五)驻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各分局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对分局工作考核的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项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影响较大、污染较重或风险较高和涉及敏感区的项目)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监理。对污染较重或环境风险较高、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定期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三同时”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分局组织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建设期间是否落实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是否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法移交环境违法线索。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的,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项 对排污许可证证后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按证排污情况、是否落实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证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的,按程序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二)实施现场检查和台账资料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项 仅销售、使用三类射线装置的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根据2019年6月28日发布的第28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将我市辖区内仅销售、使用三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审批委托给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仅销售、使用三类射线装置的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仅销售、使用三类射线装置的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两年至少检查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可由市生态环境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线索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获证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四)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开展证前抽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环保部门不予发证。
(五)市生态环境局适时监督、检查、指导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我市辐射项目监管工作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 仅销售、使用三类射线装置的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二)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违法线索问题的,应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第五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一、检查对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核查、专项检查、实地检查
四、检查程序
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进行检查。
1.资料检查。根据经营单位名单,现场查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复、验收报告;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与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一致。
2.实地检查。检查贮存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贮存场所地面须作硬化及防渗处理;场所应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将冲洗废水纳入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或危险废物管理;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需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五、检查处理
(一)按照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实地检查。查阅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等台帐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对经营单位经营不规范的,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二)检查中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条文要求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第六项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的监管
一、检查对象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检查内容
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三、检查方式
检查可根据本单位人员和技术配备情况,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部门单独检查和多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四、检查程序
(一)拟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三)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但又未构成违法的,开具现场监察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
五、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第七项 重点监控企业管理
一、监督对象
已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并联网的重点监控企业。
二、监督内容
自动监控(测)系统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方式
现场检查。
四、监督措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五、监督程序
(一)现场检查。对辖区内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季度进行一次例行检查。
(二)异常情况管理。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书面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六、监督处理
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的,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第八项 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行前期资料收集和准备,制定工作计划;
(二)进行现场检查,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汇报,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三)现场查看或复印相关资料,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情况,及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四)开展调查走访;
(五)涉及有违法现象的进行调查取证;
(六)编写检查情况总结。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可酌情予以通报;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四)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本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对该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相应基本审批机构(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第九项 行政许可中的责任制度
一、责任事项
(一)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阶段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许可申请材料审核,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三)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四)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转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转报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五)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6851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