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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海环法字[2019]23号
成文日期: 2019-04-02 17:50
发布日期: 2019-04-11 15:57
时 效 性: 有效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海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决定

海口市市直单位、各区政府:

2019年 1月 3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要求各市县环保部门遵照执行。我局印发的《海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相关裁量标准已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文件清理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海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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