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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构建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根据《海口市贯彻落实<海南省推动市县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措施清单》,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推进海口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研究提出海口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实施国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五、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协助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及组织实施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权限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二、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统筹协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相关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海口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事务。

    十四、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

    十五、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六、参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事务。指导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十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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