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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海口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公告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截止2024630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信息予以公告。


附件:海口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一览表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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