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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补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补助实施背景

为持续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鼓励在用锅炉单位开展提标改造工作,我市拟对按要求完成锅炉提标改造的锅炉业主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为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一)《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

   (二)《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海府办〔202119号)

   (三)《海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征求意见稿)》

   (四)《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环办科财函〔202122号)

补贴适用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日期在201471日后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前的在用锅炉,按要求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本实施意见补助范围不包括列入高新区燃气锅炉提标改造计划的锅炉。

四、补贴适用范围 

提标改造补助资金范围不包括锅炉整体更换,仅为经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审批的在用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以及其他末端治理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补助资金支持与提标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治理性设备投资,不招投标、监理、锅炉房增容等其他费用。

补助资金按照完成验收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发放,验收时间以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时间为准。

五、补助方式

参考详见《实施意见》第二条。补助资金核定时,分别按照锅炉房改造前、改造后的锅炉数量与单台规模代入补助资金公式计算,以计算结果的较低值拨付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改造费用的50%

六、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材料

1锅炉监督检验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原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排污许可证明复印件

3锅炉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彩色照片,包括锅炉低氮燃烧器或新增脱硝治理设备及其铭牌照片

4低氮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项目采购合同彩色复印件、合同总额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合同总价30%以上(含)付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5改造前锅炉烟气原始排放水平监测报告,改造后锅炉烟气排放浓度监测报告

6本提标改造项目未申领其他财政资金的承诺书(附件2)、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7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附件4)

(二)申领程序

1、申报审核:完成锅炉改造的业主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提交申领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资料,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按提交时间进行登记(附件6)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按提交时间顺序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在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上出具验收认定意见(加盖公章),并于 3 个工作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

2、开展抽测: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锅炉提标改造大气污染物抽测,抽测结果不符合“锅炉提标改造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不予发放补助。

3、资金拨付: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补助资金申请,审核通过后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补助对象;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实处理存在异议的事项。

七、其他工作要求

参考详见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锅炉提标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改造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371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解释权归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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