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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的背景

2018年6月我市印发的《关于划定海口市畜禽养殖区域范围的通告》(海府201861号)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定及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147号)予以划定。共划定禁养区1041.44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45.50%。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以及2019年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2019年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我市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市按照国家、省的有关部署。

二、调整的依据

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4.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16年)

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

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三、起草情况

方案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同时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月18日,经整理各方面意见形成草案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海口市辖区范围,包括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及下辖村镇。

(二)关于调整原则。本次禁养区调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入禁养区。经梳理本地的法律法规,依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将海市生态保护红线全部纳入禁养区;依据《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将南渡江核心区域纳入禁养区(已含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范围)。其他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说明的不再划入禁养区。调整后的禁养区面积共422.45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8.45%。

(三)关于管控要求。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本《方案》实施前在禁养区已建成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违反禁养区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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