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现将我市2023年第四季度环境质量状况发布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
2023年第四季度,海口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水平,优良率91.3%,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44天,二级标准40天,三级标准8天。全市二氧化硫(SO2)均值7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NO2)均值11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均值3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均值19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为0.6微克/立方米,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值的第90百分位数为151微克/立方米。
二、水环境质量
(一)饮用水源
2023年第四季度,龙塘水厂、永庄水库、南渡江东山和秀英水厂等4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各月水质均达标,水质达标率100%。
(二)国控断面
2023年第四季度,4个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其中南渡江龙塘、南渡江儒房和文昌河农垦橡胶所一队等3个断面水质为地表水Ⅱ类,演洲河河口断面水质为地表水Ⅲ类。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