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现将我市2023年一季度环境质量状况发布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
2023年一季度海口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水平,优良率98.9%,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58天,二级标准31天,三级标准1天,四级标准0天。全市二氧化硫(SO2)月均值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NO2)月均值11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值3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月均值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为微克/立方米,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值的第90百分位数为微克/立方米。
二、水环境质量
(一)饮用水源。
2023年一季度,龙塘水厂、永庄水库、南渡江东山和秀英水厂等4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各月水质均达标,水质达标率100%。。
(二)国控断面。
2023年一季度,4个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100%。南渡江龙塘、南渡江儒房和文昌河农垦橡胶所一队等3个断面水质为地表水Ⅱ类,演州河河口水质为地表水Ⅲ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