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空气环境持续向好,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划定我市机动车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 意见征集时间
2022年6月15日至6月24日(共10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东四街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栋南楼6019室;
(二)电子邮箱:hakdqb@163.com。
附件:关于划定我市机动车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5日
附件:
关于划定我市机动车低排放区的通告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空气环境持续向好,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市决定划定机动车低排放区,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区限行区域
1.东至滨江路,西至秀英大道(海港路、海榆中线),南至椰海大道,北至海岸线为边界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边界道路),含海甸岛和新埠岛。
2.东至东寨港大道(美演路),西至琼山大道,南至白驹大道(海文高速),北至江东大道为边界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边界道路)。
二、低排放区限行对象
1.国一及2005年以前(含2005年)注册登记的国二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含摩托车;
2.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牵引车。
三、低排放区限行时间
1.全天禁止2005年以前(含)注册登记的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在低排放区内通行;
2.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微型、轻型柴油货车每日7:00至22:00禁止在低排放区内通行;国三及其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含市政、环卫车辆)和中大型柴油载客车全天禁止在低排放区内通行。
新能源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四、违规车辆法律责任
本通告实施后,对违反限行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其他说明
1.本通告自2022年X月X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5年;
2.鼓励广大市民和车主通过公共交通、自行车或乘用新能源车辆等方式,低碳出行;
3.本通告实施后,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交通管理实际情况,我市将适时调整限行范围及限行标准。
4.车辆具体排放标准可查询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hkhbj.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海口市机动车低排放区限行示意图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