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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我市机动车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空气环境持续向好,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划定我市机动车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 意见征集时间

2022615日至624日(共10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东四街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栋南楼6019室;

(二)电子邮箱:hakdqb@163.com

  

附件:关于划定我市机动车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公众意见稿)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2615


附件:

关于划定我市机动车低排放区的通告

(征求公众意见稿)

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空气环境持续向好,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市决定划定机动车低排放区,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区限行区域

1.东至滨江路,西至秀英大道(海港路、海榆中线),南至椰海大道,北至海岸线为边界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边界道路),含海甸岛和新埠岛

2.东至东寨港大道美演路,西至琼山大道,南至白驹大道海文高速,北至江东大道为边界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边界道路)

二、低排放区限行对象

1.国一及2005年以前(含2005年)注册登记的国二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含摩托车

2.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含专项作业车、牵引车。

三、低排放区限行时间

1.全天禁止2005年以前(含)注册登记的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在低排放区内通行

2.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每日7:0022:00禁止低排放区内通行国三及其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货车(含市政、环卫车辆)和中大型柴油载客车全天禁止在低排放区内通行

新能源车辆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四、违规车辆法律责任

本通告实施后,对违反限行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其他说明

1.通告2022XX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5

2.鼓励广大市民和车主通过公共交通、自行车或乘用新能源车辆等方式,低碳出行;

3.通告实施后,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交通管理实际情况,我市将适时调整限行范围及限行标准

4.车辆具体排放标准可查询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hkhbj.gov.cn/。

特此通告。

                         

附件:海口市机动车低排放区限行示意图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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