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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设备油气排放浓度抽测结果的公示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琼环气字〔2021〕2 号)要求,我省三次油气回收设备油气排放浓度不得超过10克/立方米。为确保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扎实有效,我近期组织对全市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设备油气排放浓度开展监督抽测,共抽测20家加油站现将抽测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已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加油站油气排放浓度抽测结果表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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