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决策部署,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创新补偿机制,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加快形成“资源共享、成本共担、联防共治、互利共赢”的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生态环境世界一流的自贸港建设,确保海南生态环境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一)资源共享、权责对等。按照“谁获益,谁补偿”“谁污染,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流域上游市县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市县对上游市县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做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
(二)协同保护、联防联治。流域上下游市县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协商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流域上游市县应有效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涵养建设和水土流失防治,加强工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河道清淤疏浚等工程措施。流域下游市县也应当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并对流域上游市县开展流域保护治理、补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推动建立协同保护、联防联治的长效机制。
(三)多元合作、互利共赢。按照“环境共治、产业共谋”的总体要求,鼓励流域上下游市县之间积极探索多元化补偿模式。流域上下游市县除采取资金补偿形式外,可根据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协商选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流域下游市县代流域上游市县进行流域治理,流域上游市县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流域治理。鼓励流域上下游市县开展排污权交易和水权交易。鼓励其他流域上下游市县(区镇)参照本方案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彰显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效能。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及以上跨市县河流湖库和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生态保护补偿。主要包括: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龙州河、定安河(大边河)、陵水河、宁远河、文澜江、藤桥河、大塘河、松涛水库、赤田水库、牛路岭水库、石碌水库等涉及全省17个市县的10条河流4个湖库18个断面(详见附件)。
(一)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分为季度水质考核目标和年度水质考核目标。季度水质考核结果用于实施市县之间的补偿,年度水质考核结果用于实施省级年度奖励。
1.季度水质考核因子和考核目标。断面季度水质考核因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当年季度考核目标为上述因子在前一个“生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中的五年当季度平均值。
2.年度水质考核因子和考核目标。断面年度水质考核因子为纳入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的常规监测因子。年度考核目标为各断面在本“生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中的当年度水质类别目标。
(二)断面水量考核因子。断面水量考核不设考核目标,断面水量考核因子为断面径流量。断面径流量目前没有实测数据,计算方式是采用间接法推求,通过参证站的逐日平均径流量进行分析,分季度(年度)统计,按面积比拟法转换,实行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断面径流量有实测数据后,按实测数据核算。
1.季度水量考核因子。断面季度水量考核因子为断面季度径流量,用于测算市县之间季度补偿资金。
2.年度水量考核因子。断面年度水量考核因子为断面年度径流量,用于测算省级年度奖励资金。
(三)市县之间补偿。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之间补偿实行“季度核算、年终结算”的办法。
1.季度补偿资金核算。流域上下游市县之间季度补偿资金核算应统筹考虑水质、水量因素。水质因素采用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个水质考核因子计算水质调节系数;水量因素为断面季度径流量。
(1)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优于水质目标类别,按下表中公式测算补偿资金。
表1 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优于水质目标类别时补偿资金测算公式
水质类别提升情形 |
补偿资金测算公式 |
提升1个类别 |
补偿资金(万元)=2×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3) |
提升2个类别 |
补偿资金(万元)=2.5×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3) |
(2)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达到水质目标类别要求,且全部水质考核因子也达到或优于季度考核因子目标值,按下列公式测算补偿资金。补偿资金上限为:2×补偿标准(万元/亿m³)×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³)。
补偿资金(万元)=补偿标准(万元/亿m³)×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³)×水质调节系数1。
(3)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达到水质目标类别,但部分水质考核因子未达到季度水质考核因子目标值,按下列公式测算补偿资金。若水质调节系数为负数,则该季度补偿金为负,由流域上游市县补偿流域下游市县,补偿资金上限为:补偿标准(万元/亿m³)×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³)。
补偿资金(万元)=补偿标准(万元/亿m³)×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³)×水质调节系数2。
(4)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未达到水质目标类别要求,按下表中的公式测算补偿资金。
表2 当断面季度水质类别未达到水质目标类别时补偿资金测算公式
水质类别下降情形 |
补偿资金测算公式 |
下降1个类别 |
补偿资金(万元)=-1.5×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3) |
下降2个类别 |
补偿资金(万元)=-2×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3) |
下降3个类别及以上 |
补偿资金(万元)=-2.5×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季度径流量(亿m3) |
2.年度补偿资金结算。市县之间年度补偿资金结算为四个季度补偿资金的加和。年度结算补偿资金为正,由流域下游市县补偿上游市县;年度结算补偿资金为负,由流域上游市县补偿下游市县。
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将各断面上一季度的水质、水量季度监测情况通报给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补偿资金的汇总测算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经3个部门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根据补偿协议核定流域上下游市县之间的补偿资金,并对补偿市县下达上解通知,通过省财政与市县年终结算办理补偿资金的上解与下达。
3.补偿标准。为更好地体现激励与约束,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可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情况、径流量情况、支付能力等因素,按照不低于下述补偿标准自主协商,合理确定提高补偿标准。
交界断面考核目标为Ⅰ类的每季度补偿标准为36万元/亿立方米;交界断面考核目标为Ⅱ类的每季度补偿标准为24万元/亿立方米;交界断面考核目标为Ⅲ类的每季度补偿标准为16万元/亿立方米。
(四)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省财政厅要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流域上下游市县实施补偿的基础上,对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达标、未发生Ⅲ级水污染事件且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市县,按照考核目标对应的补偿标准对流域上游市县给予达标奖励。并在达标奖励的基础上,对断面当年水质优于上年度考核目标1个类别的,省级财政对流域上游市县再给予达标奖励的50%作为激励奖励;对断面当年水质优于上年度考核目标2个类别及以上的,省级财政对流域上游市县再给予达标奖励的100%作为激励奖励。具体计算方式见下表:
表3 省级财政奖励资金计算方式
年度水质类别提升情况 |
省级财政奖励资金 |
断面当年水质年度考核结果达标、未发生Ⅲ级水污染事件 |
奖励资金(万元)=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年度径流量(亿m3) |
断面当年水质优于上年度考核目标1个类别的 |
奖励资金(万元)=1.5×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年度径流量(亿m3) |
断面当年水质优于上年度考核目标2个类别及以上的 |
奖励资金(万元)=2×补偿标准(万元/亿m3)×断面年度径流量(亿m3) |
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市县,要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流域上下游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监测和修复等方面支出。对未按要求签订补偿协议的市县,暂停拨付相关市县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未按上解通知上解补偿资金的市县,省级财政将通过年度结算扣减该市县等额资金并拨付给受偿市县。
(一)落实市县主体责任。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补偿协议明确保护目标、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及各自责任和义务,同时将补偿资金列入本市县政府预算,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组织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实行两年一签制度,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应在补偿协议有效期终止前30日内签订后两年的补偿协议,并于签订补偿协议后15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备案。
(三)加强省级指导。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等3个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域上下游市县横向生态保护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市县按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市县之间补偿资金的上解和下达,省级奖励资金的审核下达等工作,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监督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负责确定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水量考核因子,并适时公布季度、年度考核目标值,开展水质和水量监测,指导市县开展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和治理、流域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四)加强断面水质、水量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流域上下游市县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并以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省水务厅负责组织流域上下游市县和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开展水量监测,并以省水务厅确定的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断面水质、水量异常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组织相关市县核准确认。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财建〔2018〕2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1年起纳入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的市县名单和流域断面名称情况表
2021年起纳入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的市县名单和流域断面名称情况表
序号 |
流域 |
河流、湖库 (饮用水水源) |
断面 (点位)名称 |
上游出境 市县名称 |
下游入境 市县名称 |
1 |
南渡江 |
南渡江 |
番企村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澄迈县 |
2 |
南渡江 |
南渡江 |
南味村 |
屯昌县 |
澄迈县 |
3 |
南渡江 |
南渡江 |
后黎村 |
澄迈县 |
海口市 |
4 |
南渡江 |
龙州河 |
温鹅村 |
屯昌县 |
定安县 |
5 |
南渡江 |
大塘河 |
龙兴村 |
临高县 |
澄迈县 |
6 |
南渡江 |
松涛水库 (饮用水水源) |
牙叉农场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儋州市 |
7 |
昌化江 |
昌化江 |
什统村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五指山市 |
8 |
昌化江 |
昌化江 |
乐中 |
五指山市 |
乐东黎族自治县 |
9 |
昌化江 |
昌化江 |
跨界桥 |
乐东黎族自治县 |
东方市 |
10 |
昌化江 |
昌化江 |
广坝村 |
东方市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1 |
昌化江 |
石碌水库 (饮用水水源) |
石碌水库入口 |
白沙黎族自治县 |
昌江黎族自治县 |
12 |
万泉河 |
定安河(大边河) |
溪仔村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琼海市 |
13 |
万泉河 |
牛路岭水库 (饮用水水源) |
新中农场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
万宁市 |
14 |
藤桥河 |
藤桥河 |
三道四队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
三亚市 |
15 |
藤桥河 |
赤田水库 (饮用水水源) |
三道农场十五队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
三亚市 |
16 |
陵水河 |
陵水河 |
打南村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
陵水黎族自治县 |
17 |
宁远河 |
宁远河 |
岭曲村桥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
三亚市 |
18 |
文澜江 |
文澜江 |
光吉村 |
儋州市 |
临高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