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我局已5月
7日印发《2021年海口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重点排污单位要公开其环境信息。现对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公开范围
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共计
118家(部分企业属于两种或两种以上名录类别)。其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91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54家,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6家,其他重点排污单位
7家。
二、公开内容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三、公开方式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对自行公开的环境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公开时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公开其环境信息。违反相关信息公开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公开,违法问题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二)各有关单位负责填报《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企业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于7月
30日前提交各区生态环境分局邮箱。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
(三)各区生态环境分局联系方式和邮箱:
秀英区生态环境分局刘孙琪13876311422
邮箱:380862613@qq.com
龙华区生态环境分局文邵杨68916535
邮箱:425283513@qq.com
琼山区生态环境分局陈文任65907232
邮箱:qshb6699163@163.com
美兰区生态环境分局李雨晴65326141
邮箱:mlqhbj@163.com
附件:1.2021年海口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2021年海口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