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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10-2/2023-00119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名  称: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管理工作方案》的函
文  号: 海环土字〔2023〕122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管理工作方案》的函

海环土字〔2023〕122号

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加强有害垃圾暂存和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海口市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管理工作方案》,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11 月 6 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薛进军,电话:68723903)

海口市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有害垃圾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有害垃圾收运处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有害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加强对有害垃圾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有害垃圾分类投放与收运处置,加强有害垃圾暂存和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有害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废弃物,包括除无汞无镉无铅的一次性干电池以外的其它废电池、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杀虫剂、打印机墨盒和硒鼓、胶片、含有化学感光材料的相纸等,具体目录参考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生活垃圾中主要有害垃圾种类目录》。我市有害垃圾按照“产生者分类投放,各区属地收集暂存,市级统一收运处置”的原则构建全程分类管理体系。
   (二)有害垃圾分类设施设置管理
    1.各区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规划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设施布局。
    2.环卫企业应根据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建设和配置包含有害垃圾的市政公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确保有害垃圾集中规范投放和存放,同时做好防雨防晒、防渗防漏等防护措施。包含有害垃圾在内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
    3.生活垃圾收运点应视情况设置管理员,负责对投放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计量和记录。
   (三)有害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1.居住小区、村(居)委会和单位等应当合理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点,并明确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2.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辨识,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3.责任人应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居民和员工等将有害垃圾准确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或收集点,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它类别生活垃圾。
   4.责任人应负责将本管理区域内收集的有害垃圾驳运至各区域生活垃圾收运点,或联系预约收运,并协助有害垃圾的计量。
    5.医药零售企业应合理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过期废弃药品并集中投放至各区域生活垃圾收运点。
    (四)有害垃圾收运管理
    1.环卫企业负责将有害垃圾从生活垃圾收运点收运至有害垃圾暂存点,并实行定期或预约收运模式。
    2.环卫企业应按照密闭运输的要求配置专用车辆,专用车辆按照规范喷涂有害垃圾分类标识,并在车厢内部配置缓冲设备或材料,防止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破损。
    3.有害垃圾转运人员应当做好有害垃圾收运记录,并做好交接、清点、称重工作,由交运双方确认交运信息准确无误。
    (五)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管理
    1.各区至少配置一处有害垃圾暂存点,用于区域内有害垃圾的中转存放。
    2.建设单位应对有害垃圾暂存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有害垃圾暂存点的选址、建设规模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3.暂存点应落实管理责任单位,并安排专人管理。暂存点的 建 设 及 管 理 应 符 合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包括地面硬化并封闭上锁,做到防雨、防遗失等;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和分类标识;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字样。
    4.有害垃圾进入暂存点时,管理人员应现场检查拟接收的有害垃圾中是否符合垃圾分类规范,不得接收其他类别生活垃圾、除有害垃圾外其它类别的危险废物。
    5.暂存点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代码和特性对所接收有害垃圾进行分拣、称重、分区存放,暂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6.暂存点应当建立有害垃圾管理台账,及时记录有害垃圾入库、出库情况,包括入库、出库日期、危险废物类别、重量、来源或去向、相关人员签字等信息。
    7.暂存点的储存区域不得存放除有害垃圾外的无关物品和杂物。
    8.暂存点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与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签订转运处置合同,定期联系处置单位统一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有害垃圾转运与处置管理
    1.处置单位负责将有害垃圾从有暂存点运输至处置场。
    2.处置单位的运输车辆应厢体密闭,安装车载定位系统。运输过程应当做好防渗,防破损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处置单位上门收运有害垃圾时,应现场检查拟交付的有害垃圾中是否符合垃圾分类规范,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的可以拒收,并要求暂存点重新分拣。
     4.处置单位接收有害垃圾进入处置场时应核对有害垃圾转运日期、重量等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置。
     5.处置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名录》对接收的有害垃圾进行分拣与处置。处置单位自身无法处置的有害垃圾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处置单位应确保处置设施运行正常,定期检查和维护,需停工检修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监测项目和频次符合要求,确保有害垃圾无害化处置。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分工
    市园林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以及各区暂存点暂存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环卫公司、有害垃圾暂存点的作业情况进行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辖区单位有害垃圾前端收运的调度、有害垃圾收运量、收运作业规范执行情况、有害垃圾暂存点管理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有害垃圾暂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并做好属地危险废物转移备案和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零售药店对废弃、过期药品的分类投放,并按照零售药店监管相关要求,对零售药店废弃、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和分类投放情况实施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住小区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宣传、指导和培训工作,引导公众正确地进行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引导群众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观念。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有害垃圾分类,提升有害垃圾分类的公众知晓率、参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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