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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解读(第二次)

  一、企业信用评价定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评定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二、企业信用评价范围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测(含监测)机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其他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
  三、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具体事项分为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企业自行监测等10个基础项,累计100分。设有8个扣分项,最高可因“企业未主动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扣25分,此外还设有10个加分项。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且含有两项加分项的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分(含)评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不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对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四、《办法》施行起始期和有效期
  《办法》以设立指标打分的方式,对全市企业的环境行为开展信用评价,于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评价结果
  结果将通报给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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