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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9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共29条,主要从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绿色发展、污染防治、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11个重点园区之一,江东新区临江临海临湖,水系入城的本底格局明显,拥有被誉为“海上森林公园”的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美丽的海岸线资源。《条例》的出台将推动江东新区建立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达到高标准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做好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条例》明确要建立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同时,《条例》指出,要在江东新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的机制,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要在江东新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并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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