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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解读(第一次)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海南要打造一流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出要“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通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诚信企业予以激励性措施,构建企业环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联动机制,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为了规范我市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办法》起草的主要过程。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管理要求,我局草拟了该《办法》,于2020年6月18日在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向市司法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9个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向市司法局备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含了参评企业范围、评价指标等级、程序、结果公开与应用和其他事项。一是规定了企业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第二条),将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测(含监测)机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等7类企业列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二是鼓励未纳入环境评价范围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评价(第四条)。三是规定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第五条)。四是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从高到低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及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第八条)。 五是列举了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十四种情形(第十条)。六是规定参评企业对初评意见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时限以及环保部门复核时限要求(第十三条)。七是制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评价类别包含基础项、加分项和扣分项,细化评价指标,设定得分、扣分、加分标准。此外,为鼓励企业提升环境信用,对企业积极参与环责险、清洁生产、环保公益等行为给予加分。得分在100分以上(不含)且含有两项加分项的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分(含)评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不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对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四、企业环保信用被评为诚信、警示、不良等级的影响如何?

答:《办法》明确了企业被评为环保诚信单位的激励性措施、环保警示单位的约束性措施以及环保不良企业的限制性措施(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事项的参考依据,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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