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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市人大第13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海环复字〔2018〕21号

市科工信局:

  刘文民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并降低企业成本的建议》(第130号)收悉。涉及我局的内容为“四、建议在工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承接园区内企业排污。”现将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2017年已建成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分别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辖的园区(美安科技新城、海马工业园、药谷工业园、云龙产业园、狮子岭工业园)、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含国家热带农业公园)、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共8个,均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经过预处理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且安装了在线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

  各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具体情况为:美安科技新城南北区各建了一座临时污水处理站,总设计处理量200吨/天。出水参照地表三类水相关污染物指标后,用于园区内绿化灌溉,道路冲洗;

  海马工业园、药谷工业园、海口综合保税区污水经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白沙门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处理,总设计规模50万吨/天;狮子岭工业园污水经预处理后收集进入园区内的狮子岭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处理,总设计规模1.75万吨/天;云龙产业园污水经预处理后进入园区内的云龙污水处理厂处理,设计规模为1.0万吨/天;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含国家热带农业公园)部分企业污水经预处理后进入桂林洋污水处理厂处理,设计规模为1.5万吨/天;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建设了海口观澜湖矿温泉SPA休闲中心地埋式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0.05万吨/天,达标尾水用于球场草坪及绿化浇灌。

  二、开展工作情况

  (一)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保持良好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我市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印发了《海口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府办〔2016〕54号)。

  方案要求“集中治理产业园区水污染。强化六类产业园区水污染治理,产业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产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到2017年底前,全市产业园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推进产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完善工作。2017年11月23日,我局召开了产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作推进会,并且邀请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海口长丰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及海南金鹿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会上根据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完善产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函》(琼环函〔2017〕1621号)要求,通报了美安科技新城、云龙产业园区、金鹿产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存在问题,同各负责人研讨了相关整改措施,并且要求各园区高度重视,于2017年底前完成问题整改工作,避免园区被区域限批。

  (三)严格水环境执法工作。我局执法人员不定期对各产业园区开展巡查工作,并且多次发函至各区生态环保局及各园区管委会,就园区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存在的不足和隐患要求加大园区内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重点检查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偷排、超标排放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手段,对违法排污的,发现一宗查处一宗,符合条件的坚决启动按日计罚,决不姑息迁就。

  三、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继续督促各园区管委会加强对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以保障其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市、区级环保部门也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加强水环境严格执法工作,确保我市水环境质量安全。

 

 

                                        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联系人:王慧敏,电话:68723901)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

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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