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保持我市优良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海南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省将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所有路段全时段、全区域禁止通行。对于违反禁行规定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禁止通行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类型
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即俗称的黄标车,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具体车辆类型如下:
1.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3.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4.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5.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6.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7.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三、鼓励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
为鼓励提前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对于上述7类车辆实施补贴和奖励。其中,补贴时间截止2017年12月31日,奖励时间截止2017年6月30日。具体补贴和奖励标准如下:
机动车类型 |
2016年补贴 单价(元/辆) |
2017年补贴 单价(元/辆) |
奖励单价 (元/辆) |
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 |
16000 |
14000 |
9000 |
1升-1.35升排量轿车 |
9000 |
8000 |
5000 |
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业作业车 |
5000 |
4500 |
3000 |
微型载客(不含轿车) |
4000 |
3500 |
2500 |
小型载客(不含轿车) |
6000 |
5500 |
3500 |
中型载客 |
10000 |
9000 |
5500 |
大型载客 |
16000 |
14000 |
9000 |
微型载货 |
5000 |
4500 |
3000 |
轻型载货 |
8000 |
7000 |
4500 |
中型载货 |
12000 |
11000 |
6500 |
重型载货 |
16000 |
14000 |
9000 |
四、受理补贴申请的办事窗口
1.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地址: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栋南楼6019室;电话:0898-68723905)
2.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大楼一楼办事窗口(地址:海口市龙昆南路与高登西街交叉路口)
3.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办事窗口(地址:秀英区海榆中线5公里西侧;电话:0898-68662909)
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车主可携带(1)车辆登记证、(2行驶证、(3)车主和办理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代办须附车辆所有人委托书)到上述地址申请办理。
监督电话:0898-68723905。
详情查询网址:http://www.hkhbj.gov.cn/。
特此通告。
海口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8日